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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住民族發展中心
成立要點
 
國立東華大學原住民族發展中心設置辦法草案
 
第一條
本校為維護發展原住民族文化,培育原住民族競 爭力, 並促進原住民族發展,特設立原住民族發展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 
 
第二條
本中心職掌與任務如下:
.辦理原住民族相關研究、訓練及服務等事項。
.蒐集、編譯、出版原住民族相關資訊事項。
.提供 學術服 務及政策諮詢與評估事項。
.促進原住民族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事項。
.其他有關原住民族發展、研習及推廣教育事項。
 
第三條
本中心為促進業務發展,得設「原住民族發展中心諮詢委員會」,負責審議本中心重大業務計劃及評議本中心年度績效,以及決議其他有關推動原住民族發展及推廣教育等重大事項。
 
第四條
本中心置主任一人,由校長就原住民民族學院具相關背景教師聘兼之,主任承校長之命,綜理本中心業務。
 
第五條
本中心得依業務需要分設研究資料組及推廣教育組,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。本中心人員之任用,得視業務需要,優先聘用具相當資格或具專業之原住民各族群人士。
 
第六條
本中心辦理各類研習班別,學員於進修、研習期滿,經考核及格者,得依相關法令頒發學分証明書、結業証書或研習証明。
 
第七條
本中心推動業務所需經費,由中心向各公私立相關機關和單位爭取支應。本中心於年度開始應提出年度業務計劃,向有關單位申請,年度經費若有節餘,得由本中心統籌運用。
 
第八條
本中心有關人事、會計及總務等事項,由本校人事室、會計室及總務處兼理之。
 
第九條
本中心有關其他事項,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。